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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 EN
本會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