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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判決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11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憲法法庭
司法院公報 第 65 卷 8 期 39-147 頁
案由:
聲請人認其分別所受確定終局判決所分別適用之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3 項規定等,及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861 號 刑事判決,牴觸憲法,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一、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違反刑罰 明確性原則。 二、同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 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未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刑罰明 確性原則,亦未構成憲法所不容許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 17 條保障 選舉權及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三、同條第 3 項關於第 2 項部分規定:「……之未遂犯罰之。」與憲 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亦尚屬無違。 四、聲請人一至八關於上開規定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為無理由,均予 駁回。 五、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861 號刑事判決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 六、聲請人一至五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