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一、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
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者。」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
,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
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
二、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
,得依本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