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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2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