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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20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憲法法庭
司法院公報 第 65 卷 1 期 22-91 頁
憲法法庭 111 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II)(112年10月版)第 475-529 頁
案由:
為領事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980 號判決, 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第 23 條第 1 項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 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 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僅係就是否符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所為決議 ,其固未承認本國(籍)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惟並未排 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 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於此範圍內, 上開決議尚未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本國(籍)配偶之婚姻自由與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