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20 號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 EN
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
持外國護照者,應持憑有效之簽證來我國。但外交部對特定國家國民,或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