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6 卷 9 期 20-22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5914 號 7-8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六)(98年10月版)第 301-304 頁
解釋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務之性質
與應與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審計部組織法第
三條關於審計長任期為六年之規正,旨在確保其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
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與憲法並無牴觸。
理 由 書: 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權除依憲法第一百
零五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外,並依監察院組織法、審計法及審計部組
織法之規定,綜理審計業務,監督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核定收支命令
、審核財務收支、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等,職位
重要。由於其主要職權為決算之審核,與立法院審議預算之權限,關係密
切,憲法第一百零四條後段乃將審計長之任命,賦與立法院同意權,以昭
慎重。為維護審計權之獨立行使,充分發揮審計功能,我國法律援民主憲
政國家之通例,對審計人員行使職權予以必要之保障,於審計法第十條及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分別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
,不受干涉。」「審計官、審計、稽察,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停職、免職
或轉職。」關於審計首長之職位,他國憲法或法律,或定為終身職(如荷
蘭王國一九八四年憲法第七七條),或規定相當之任期(如美國一九二一
年預算及會計法第三○三條之十五年、德國一九八五年聯邦審計院法第三
條第二項之十二年、日本一九八六年會計檢查院法第五條之七年)。現行
審計部組織法亦於第三條規定:「審計長任期為六年」,以確保審計首長
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而無所瞻顧。是審計
長職務之性質,自與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至
於現行法規將審計長或其他原非政務官而地位與之相當人員之待遇、退職
酬勞及財產申報等事項與政務官合併規定,乃為法規制定上之便宜措施,
於其非屬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身分不生影響。綜上
所述,審計部組織法關於審計長任期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
抄立法院聲請書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院議字第一七三三號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為「審計部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審計長任期為六年,是否違反憲
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之疑義,請 查照惠予解釋見復。
說 明:一、本院委員顏錦福等三十一人就前開事項所提之提案,經提本
院第二屆第一會期第二十八次會議討論決議:「函請司法院
解釋」。
二、檢附前述議案關係文書乙份。
院 長 劉松藩
臨時提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印發
案 由:本院委員顏錦福等三十一人,對於審計部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審
計長任期為六年,該條文業已明顯違反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憲法解釋
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案。
說 明: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一、憲法是一國之根本大法,其規定是綱要性、原則性規定,法
律和行政命令,率皆不得違反憲法規定和其制憲精神。
二、依憲政精神和原理原則,審計長依憲政慣例,應依立法院改
選變動。唯審計部組織法,卻規定審計長任期為六年,明顯
違反憲法無任期之明文限制規定。
三、為維持憲法對審計長的規定本旨,審計長實不宜以「任期六
年」法律規定之,以昌明憲政。
貳、聲請釋憲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憲法條文:
一、審計部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審計長任期為六年,與憲法第一
百零四條適用上,是否因違憲而無效,發生爭議、疑義。
二、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依立法
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
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特提
出本釋憲案。
三、涉及之憲法條文:
憲法第一百零四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
法院同意任命之。」
參、聲請釋憲之理由
一、查審計長屬政務官性質,就其審計政策和審計決算的施政結
果負責。故正常憲制運作下,政務官不宜明定任期制度,此
乃憲法精義。
二、憲法就行政院院長、審計長,為相同文字規定,「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旨在強調應受立法院同意並監
督之制度。而今,審計部組織法,規定審計長任期為六年,
當然與憲法規定牴觸而無效。
三、目前,行政院長業經總統重新提命,經第二屆立法院同意任
命在案。因此,同為憲法相同文字規定之審計長,理應依例
辦理,不得援引違憲的審計部組織法第三條規定為藉口。爰
特提出釋憲案。
提案人:顏錦福 姚嘉文 林光華 彭百顯 余玲雅 李顯榮 林濁水
陳婉真 陳清寶 廖大林 張俊宏 葉耀鵬 葉菊蘭 許國泰
何智輝 郭廷才 翁金珠 黃信介 陳哲男 曾振農 劉文慶
鄭逢時 陳水扁 張建國 魏 鏞 朱星羽 邱連輝 許添財
林明義 郭政權 陳志彬
參考法條:審計部組織法 第 3 條 (64.05.01)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4、105 條 (36.01.01)
審計法 第 10 條 (61.05.01)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