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之「勝○牌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三十八條第六十九項電爐、電扇、電氣冰箱類商品,其文字「勝○牌」三
字,與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於同類商品,註冊在先之第一四八七號
「順○牌」商標,僅有「勝」與「順」一字之差,而「勝」「順」二字,
讀音復相近似,在市場交易上,實足使一般購買者生混同誤認之虞。又該
「勝○牌及圖」商標圖形中之主要部分空心英文 S字母,與勝家製造公司
使用於同類商品之註冊第一七五一五號「英文 S字母輪廓連同婦人在機器
旁圖」商標圖形中主要部分空心英文 S字母,又完全相同,兩商標隔離觀
察,亦不無近似混淆,依商標法第二條第十二款前段之規定,自應不准原
告該項「勝○牌及圖」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