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
要旨:
人民如以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請求救濟者無論其相對人為私人或官廳因為解
決私法上法律關係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非行政官署所應審究蓋行政訴
訟係解決公法上法律關係而民事訴訟實為保護私權而設二者性質迥然不同
故其審判管轄亦各有別 (為沙田充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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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要旨:
關於私權之爭執係屬民事訴訟範圍應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非行政官署所能
以強力逕行處置 (為寺廟爭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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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其第十款所謂發見在前已有確定判決
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係指同一訴訟標的而言至第十一
款規定當事人發見或得使用之者亦祇以證物為限而人證則並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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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得以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提起再審之訴者須
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第十一款所謂當
事人發見或得使用之證物自係指該項證物未經斟酌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
益之裁判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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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要旨:
關於私權之爭執原屬民事訴訟範圍自非行政官署所能處斷 (為廟產撥充學
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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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要旨:
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損害賠償係指行政官署因處分違法致損害人民權利應負
賠償責任者而言與私人間損害賠償不同如因私人間之損害賠償而發生爭執
應由利害關係人自向該管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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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要旨:
關於荒地承領事項固為行政官署所主管但因此發生私權爭執者則屬普通民
事訴訟範圍自應先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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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要旨:
(一) 提起行政訴訟依法須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
為先決問題如非因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自不在行政訴訟範
圍以內
(二) 既經普通司法機關以民事訴訟受理尚未終結且未經原告訴願時出而
主張自不能擴張請求之範圍而提起行政訴訟
(三) 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為理由依行政訴訟請
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其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備
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四) 行政訴訟法所謂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中央或地方官署因違法
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其因私人之違法行為
應予損害賠償者自不能於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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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要旨:
水流地所有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物權編已有規定關於此類爭執自應屬
於民事訴訟範圍要非行政官署所能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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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得提起再審之訴者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應於二個月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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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要旨:
青圈性質係為看護青苗而設基於習慣相沿或有要求分圈自行看青以及青圈
費之增減追償因而涉訟自屬民事訴訟要非行政官署所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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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要旨:
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所列各
款之一者始得為之其第一項第十款所謂新證物係指判決後發現未經裁判者
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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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要旨:
提起再審之訴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過本院
之判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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