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 |
要旨:
因租金增減爭執事件屬於民事範圍應依民事訴訟程序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
非行政官署所得逕為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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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要旨:
行政訴訟案件一經本院判決即為確定除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所載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提起再審之訴外對
於已確定判決之聲請廢棄則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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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要旨:
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其不能
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畫押蓋章或按指印謂當事
人或代理人提出書狀均應親自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均得使他人代書姓名
但當事人或代理人乃須親自畫押蓋章或按指印之意
二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所謂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
行為之權乃就訴訟行為之代理權限言與當事人應親自簽押之問題無涉
詳言之即訴訟代理人於其權限內 (普通或特別委任) 以代理當事人名
義提出書狀時固無庸當事人本人簽押僅由該代理人簽名已足當事人本
人自行提出書狀縱令該書狀為訴訟代理人所撰繕仍須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十七條由當事人本人自行簽名或晝押蓋章按指印方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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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要旨:
縣政府變賣地方公產雖係以投標方式行之仍屬一種私經濟行為利害關係人
對於標賣財產如有爭執祇能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不能依訴願程序以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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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要旨: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或團體對此有所爭執無
論主張私有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領 (即主張先買權) 除法令上有特別規
定外均應提起普通民事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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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要旨:
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者屬於民事訴訟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非行
政官署所應審究 (因批租渡步爭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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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要旨:
行政官署放領官產雖係基於公法為國家處理公務而其所為放領之行為則係
代表國庫與承領人間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因此契約而官署與承領人間發
生爭執者自應向普通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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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要旨:
(一) 本院職權為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凡非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
一項所定要件提起行政訴訟僅對用人行政聲請核辦者自屬未便受理
(二)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定發見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者依行政訴訟法第
二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固得聲請再審但再審之准駁
自以當事人所舉證物有無再審理由以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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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要旨:
國家與人民關於私權之爭執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
該管行政官署僅能代表國家出而起訴或應訴要不得以行政權逕為處置 (為
縣政府收回署後空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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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要旨: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定發見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者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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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要旨:
人民關於私權上之爭執須依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非行政官署所能以強力逕行
處置 (為款項糾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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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要旨:
確認私權及高地與低地因引水發生爭執均屬民事訴訟範圍非行政官署所得
逕行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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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要旨:
人民相互間因引水發生爭執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非行
政官署所能予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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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要旨:
高地或低地所有人間因水流發生爭執屬於民事訴訟範圍要非行政官署所應
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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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要旨:
(一) 政府所設之檢驗機關檢驗商品為其專責自無適用民事訴訟法鑑定程
序之必要
(二) 人民貨物既有犯禁嫌疑行政機關亦自有查緝扣驗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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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要旨:
人民向公務機關承包工程因而發生爭執乃屬私法關係應依民事訴訟程序以
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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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要旨:
關於官荒承領事項固為行政官署所主管但是否官荒若有爭執則屬普通民事
訴訟事件應由該管司法機關受理審判非行政官署所得逕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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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要旨:
第一則:
國家與人民私權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依法裁判固不能逕由行政官署以侵占
官地為理由強令人民遷讓即國家因公共事業有收用民地之必要亦應依土地
法關於土地徵收之規定辦理否則即難認為適法。
第二則:
系爭基地是否地方公產當事人於基地上建築樓店是否出於侵權行為均向待
民事訴訟之解決自未便由行政法院為損害賠償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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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要旨:
(一) 人民因耕作地之租賃發生租金誰屬之爭執者係私法關係屬於民事訴
訟範圍自不能以行政職權予以處斷
(二) 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因官署之行政處分違法致損
害其權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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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其第十一款所謂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該證
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而言反之如該證物縱係真確亦斷不能受
較有利益之裁判即於原判決基礎為無關則未可認為合於再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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