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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 ,係以被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被告係完全有行為能力 之人,則根本上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自不能以尊親屬或家長名義獨立上 訴。本件被告當時業已成年,且又精神健全,上訴人雖為其父,並非法定 代理人,顯無得以獨立上訴之權。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被告之父母以法定代理人之資格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必以被告係無行為 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要件。上訴人業經成年,且非禁治產人, 其父既無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自無獨立上訴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