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如意圖姦淫,以介紹做工為名,將某氏誘出,託由某甲帶同來滬, 顯係以詐術為誘拐之手段,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略誘罪。
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上訴人對於某甲未成年之閨女某乙,以其未婚夫醜陋及另為擇配等誑詞, 慫恿該女潛逃,賣與他人為妾,即係以詐術實行誘賣,自應成立刑法第二 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
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上訴人行使偽據,主張債權及地畝抵押權,係意圖以詐欺手段,取得債權 及租種地畝之不法利益,除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外,並應成立以詐術 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罪。
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承攬人因承攬關係取得定作人支付之報酬及其他費用,其所有權已移轉於 承攬人。縱其於得款後,不完成一定之工作,除有託名承攬,施用詐術騙 取報酬及費用情形,應論以詐欺罪外,對於所受取之報酬及費用,不成立 業務上侵占罪。
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該他人交付 財物者,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之觀念中,不得於詐 欺罪外更論背信罪。
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 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
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之罪,以對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關 於處理或審判之法律事件,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為構成要件。若本無上 項公務員之身分,而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則交付者雖有行賄之企圖,仍 不能以行賄或幫助行賄論罪。
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其成立要件有二: (一) 須施用詐術 ( 二) 須使婦女誤信有夫妻關係而聽其姦淫,所謂誤信有夫妻關係者,指因 受犯人欺罔,錯認其為自己已結婚之夫而言,若因雙方合意同居姘居,自 無所謂誤信有夫妻關係,即與該罪成立要件不合。
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罪,以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之誘拐方法為其構成 要件之一,若事出被誘婦女之同意並無上述之略誘情形時,除未滿二十歲 之未婚女子尚在他人親權、監護權之下者,得依妨害家庭罪論科外,苟係 成年婦女,則在現行法上並無處罰明文,自難論以何項罪名。
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罪,祇須一方施用詐術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 利益為已足,並非以對方有交付行為為成立要件,所謂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亦不問其為有形與無形均包含在內。
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以營利之目的,將其妻押入娼寮,並曾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者,固可 成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二項之略誘罪,若並無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之 情形,其押入娼寮不過促起其妻賣淫之決意,而其妻亦明示或默示承諾者 ,祇能成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引誘其妻與他人姦淫之罪,未可遽執同法 第三百十五條第二項以相繩。
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施用詐術或其他脅迫行為,誘賣已結婚之未成年婦女者,應分別其犯罪之 意圖,成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
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略誘罪之成立,須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而拐取之者為要件, 若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並得其承諾,即屬和誘範圍,不能以略誘論。
3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提出偽造借約狀向法院追償,已達行使偽造文書之程度,惟行使偽 造文書,意在以詐術使人交付所有物,雖其行使偽造文書為詐欺罪之方法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應從一重處斷,原審竟置詐欺罪於不論,顯係違法。
3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偽造及行使偽造文書欲以詐術使公務員判令代為賠償,然其對於公 務員並無強暴脅迫情形,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要件不符。
3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既有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而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就令 此項財物尚未分用,亦於本罪之成立,並無影響。原審認係詐欺取財,自 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