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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警務人員對於私娼本有查禁之職責,乃收其規費,縱令秘密賣淫,係公務 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