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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所謂結婚公開之儀式,無論依舊俗新式,均應為一般不特定之人所得共見 ,至於證人雖不必載明於婚書,但須以在場親見,並願負證明責任之人為 限。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提起反訴以自訴程序中有行為能力之被告為被害人時為限。提起反訴人如 無行為能力,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所 定反訴準用同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六條關於自訴之規定甚 明。上訴人提起反訴時年僅十九歲,尚未達於成年,亦未結婚,自不能認 為有行為能力,其所提起之反訴即非適法,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謂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係指其人依 照周年計算未滿二十歲,且其知慮確屬淺薄者而言,至其人已否結婚則非 所問。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略誘罪,其被害法益為個人之自由,與同法第二百 四十一條之略誘罪,除侵害被誘人之自由法益外,並侵害家庭或其他監督 權人之法益者不同,某乙年甫十七,父母均亡,由其胞叔撫養,上訴人將 其略誘,除侵害本人法益外,並已侵害其監督權人之監督權,縱係意圖與 自己或他人結婚,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處斷。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誘拐罪以將被誘人移置於犯人實力支配之下為構成要件,若單純之結婚行 為,則雙方各有其自主權,並不受何方之支配,縱令一方施以詐術締結婚 姻,而在受欺者錯誤觀念下,依然有其自主權,並不受施詐術者之支配, 即不能與誘拐同論。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 1)意圖與甲女結婚,強行架走,被軍警中途追捕,其時甲女既已在被 告等實力支配之下,略誘行為已完全成立,不能以尚未成婚認為未 遂。 ( 2)被告等擄架甲女,希圖強迫成婚,因將其母乙一同架走,對於乙並 無略誘之意思,僅成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罪固無疑義, 但同時同地架走乙與甲母女二人,係一行為而觸犯略誘及以非法方 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上訴人前將某女擄至伊家成婚,如未舉行相當儀式,即違反民法第九百八 十二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係屬無效,上訴人於某女回 歸母家後,復將其擄至伊家,固係略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倘該 項結婚僅有法律上之撤銷原因,則在未經撤銷以前,夫妻關係依然存在, 縱某女有不與上訴人同居之正當理由,而上訴人將其由母家架回,亦僅成 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不能論以妨害家庭罪名。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上訴人係蘇俄人民,依其本國法律,夫妻之一方已向其僑寓地之領事館聲 請離婚登記者,既有離婚效力,則其主觀上以為前之婚姻關係已因聲請離 婚登記而消滅,係屬無配偶之人,遂與另一俄女舉行結婚,即為犯罪構成 事實之認識錯誤,不能謂有犯罪之故意,無論其後之婚姻在法律上效力如 何,均不負重婚罪責。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本件上訴人等六人在第一審自訴被告誣告及妨害名譽等情,雖上訴人某甲 年僅十五歲又未結婚,在民法上尚無行為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 條但書規定不得提起自訴,而上訴人某乙等五人並無不得提起自訴之情形 ,自不能因某甲一人不得提起自訴而謂某乙等五人之自訴亦應予以不受理 之判決,至上訴人等所訴被告誣告行為固屬單純一罪,然單純一罪既經其 他被害人合法自訴,法院即應就實體上加以審判,要不因自訴人中之一人 不得提起自訴而受影響,此與牽連犯中有一罪名應經公訴,其餘各罪即不 得提起自訴之情形迥然有別,原審竟以某甲一人不得提起自訴,遂將第一 審判決關於某乙等五人之自訴部分撤銷,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顯有違誤。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姦淫未滿十四歲而已結婚之婦女,固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 規定,若童養媳既難視為已婚,仍應受該條項之保護。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重婚非告訴乃論之罪,某氏之告訴,縱在上訴人結婚後之一年,然與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所定六個月之告訴期間無關,不得指其告訴為非適法 。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對於共犯中之一人告訴, 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故共同被告之一人為被害人之配偶時,被害人既不 得對之提起自訴,則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被告亦即不得自訴。 至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係數人共犯一罪,要不過為一種相牽連案件,並不 適用告訴不可分之原則,自得對於共犯中之一人單獨起訴。本件被告某甲 與某氏結婚係同犯一個重婚罪,自訴人與某氏係屬配偶,依照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十三條雖不得提起自訴,但對於某甲之提起自訴,並非法所不許。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結婚應有之公開儀式,係指結婚人雙方當眾舉行正式結婚典禮而言,無論 此項典禮之儀式如何,要必舉行結婚禮節,其婚姻始行成立,至花轎迎娶 ,乃結婚前之儀式,如未公開舉行上述必要之結婚禮節,即使迎娶時曾用 花轎鼓樂,尚難謂係正式結婚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被誘人某女僅許字上訴人為妻,尚未結婚,該女縱為被告所略誘,上訴人 仍不得提起自訴。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上訴人幫同某甲搶親,將某乙迎娶未滿二十歲之妻某丙攔路截住,抬至某 處勒令與某甲成親,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是上訴人已參與略誘之實施行 為,即應以共同正犯論擬,而其犯罪目的既係使與某甲結婚,亦與意圖姦 淫之情形不侔,且被誘人某丙年未滿二十歲,雖經某乙迎娶尚未成婚,並 有其母存在,則上訴人所犯自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名相當。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重婚,係指有重婚之意思而實施重婚之行為者而言 ,若與有夫之婦,故設騙局,陽為與人結婚,陰圖騙取他人財物,則完全 為詐欺行為,自不得以同條共犯論罪。
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姦淫罪,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限,若 已經正式結婚之婦女,則其年齡縱尚未滿十四歲,亦不得適用同條項論科 。
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云者,係指他人施行詐術 使婦女陷於錯誤,誤信該犯人為其已結婚之配偶,與之性交之謂,如該婦 女僅誤信為將來可以結婚,先與通姦,不能構成本罪。
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略誘罪,除侵害被誘人之自由法益外,並侵害家庭 或其他監護權人之法益,與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略誘罪,專係侵 害個人法益者不同,被略誘某女之年齡,既未滿二十歲,則被告使之脫離 家庭,即已侵害其監督權人之監督權,縱係意圖與自己或他人結婚,仍應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處斷。
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刑事訴訟法並無被害人非有行為能力不得告訴之規定,原 審以被告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年僅十六歲,尚未成年,亦未結婚 ,無訴訟行為能力,認其告訴為無效,殊屬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