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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慶豐社區理事會係依台灣省社區發展十年計劃第九項第二款之規定設立, 並非公務機關,而係舉辦公益為目的之民眾團體,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 辦公務。上訴人以理事長身分持有該社區財物,乃因公益而持有。其將因 公益而持有之押標金侵占花用,應成立刑法上之侵占公益上持有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