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要旨:
一事不再理,為訴訟法上之大原則,故就確定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之法律
關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當事人兩造如係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
,法院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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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雖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得不敘述理由之規
定,但係指刑事訴訟之上訴已經敘述理由足資引用者而言,如係獨立就附
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者,自應依限提出理由書,否則即應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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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旨:
因誘拐所生之損害,得於刑事訴訟附帶請求賠償者,自以必要費用為限,
如關於尋人及告訴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始得責令被告
賠償,若其他不必要之用費,自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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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是刑事訴訟一經諭知無罪,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附經原告聲請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外,應就程序上為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不得就其實體上請
求之當否,即其訴之有無理由而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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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
能適用,徵諸同條項前段之規定,至為明顯,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判決之法院,因未據原告聲請,已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原告合法上訴
,則上訴審法院即應審核其上訴是否有理而為裁判,如審理結果,認上訴
為有理由,固應依法改判,如認上訴為無理由,亦即應為駁回上訴之判決
,無再適用上開條項但書之餘地。本件上訴人因侵占業務上持有物案,經
第一審諭知無罪,並以判決駁回原告即被上訴人之訴,被上訴人對於民、
刑兩部分之判決,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原審既認其刑事訴訟之上訴為
無理由,判決駁回,則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亦應在駁回之列,乃原
審不以判決駁回其上訴,竟據被上訴人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法院
民事庭,揆之上述說明,顯係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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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要旨:
上訴人因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向其追取租仔,先後在受訴法院提出偽契,
主張受當該田,及已代為贖回,否認付租義務,自係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以詐術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既經民事判決勝訴確定在案,其詐欺即
屬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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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要旨:
送達證書為送達人應作成之文書,其送達之年月日時,應由執行送達之司
法警察記載,觀於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至為明瞭,上訴人以收受原審判決之送達證書內所載送達
年月日,非其本人所填,不應受拘束,自難認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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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要旨:
上訴人等雖僅於自訴人就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後,在
答辯狀內以其不成立犯罪,指摘第一審判處之罪刑委屬冤抑,第二審仍照
原判亦有未當等情,請依法諭知無罪,並未另行提出上訴狀,但此項書狀
對於原審判決既已表示不服,請求第三審予以改判,自應認為上訴之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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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十條之移轉管轄,係就原法院未經判決之案件,移轉與其同
級之他法院而設,本件據聲請人稱,被告殺死伊夫一案,刑事及附帶民事
判決均已確定,現在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執行中云云,即非未經判決之案件
,其聲請移轉管轄,自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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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要旨: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為繁雜,得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該項裁定,不得抗告
,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所明定。上訴人因殺人案,經被上訴人等在
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賠償墊用之喪葬各費,原審認為繁雜,
諭知移送民事庭,雖係與刑事同時判決,但此種移送裁定,既不得抗告,
則其誤用判決之形式,亦仍無上訴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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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要旨:
(一)民法第三條關於依法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等項
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關於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
者,推定其為真正之規定,均與文書本身之真偽問題並不相干,該
項文書縱未經本人簽名蓋章,而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為真正者,
自不能以文書之形式條件有所欠缺,即為其出於偽造之斷定。
(二)被告之陳述,以及與被告有親友關係之證人所為證言是否可信,均
不外證據之證明力問題,審理事實之法院就調查所得之心證予以採
用,苟與證據法則不相違反,即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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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要旨: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已有規定,是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不得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極為明瞭。本件原告因自訴被告等搶奪一案,於上訴第三審之刑
事訴訟程序中,請求判令被告等返還所搶奪棺木及分關契約等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此項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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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要旨: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據
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謂,被上訴人之妻某氏囑託上訴人為
之墮胎,商給酬金桂幣一百元等語,是此項醫費係該氏因不法原因對於上
訴人所為之給付,上訴人受此給付,始為犯罪之墮胎行為,即非被上訴人
因上訴人之墮胎行為而受之損害,依法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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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要旨:
檢察官以被告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提起公訴者,法院如僅認其中一
行為成立犯罪,固無須就犯罪不能證明部分,特於主文中諭知無罪,惟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自
係包含此種情形在內,故關於上述犯罪不能證明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亦
應依同條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此項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已有上訴
,則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亦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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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要旨:
捨棄上訴權,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捨棄上訴權者,即喪失其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五十一條設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四條前段為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本案上訴人等因被
訴結夥竊盜,經原審為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令其連帶賠償被上訴人損失
一百元,已於宣示判決時,當庭聲明不再上訴,記明筆錄在卷,是上訴人
等對於該項判決已捨棄上訴之權,乃於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復以被上訴
人所失貨物完全存在,伊等應不負賠償責任等詞,有所不服,自難認為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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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關於訴之追加之限制,於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無礙,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著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附帶民事
訴訟,雖不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載應行準用之列,要屬民事訴
訟程序上之當然法理,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自非不可予以援用。本件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將其左臂毆至折骨,初在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判令賠償藥費三十元,嗣經本院發回更審,擴張其損失數額為三百元,究
竟該上訴人實際上所受之損失是否有此數額,雖係另一問題,而其僅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必須經被告之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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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所為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為同條第二項所明定,此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
訴,自係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等竊盜案件,經原審維持第
一審無罪之判決,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
告之訴為無不合,駁回上訴,茲檢察官對於刑事部分雖已提起上訴,但經
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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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要旨:
刑事訴訟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得不敘理由,
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雖有明文規定,但此項法文,係以刑事訴訟之
上訴已經敘述理由,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妨予以援用者而設,如
刑事訴訟之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而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部分,又未另具
理由,則其指摘原判決違法之點何在,殊屬不明,第三審法院仍無憑據以
裁判,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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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要旨:
上訴人在第一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略稱,民弟上有老母下有妻兒,舉家嗷
嗷,全賴民弟營業度活,自民弟被殺,舉家生活無所依靠,應請判令賠償
云云,是該上訴人不過為被害人之老母妻兒請求賠償,並非為其自己受有
損害而為請求,此項附帶民事訴訟,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自非
上訴人所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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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要旨:
上訴人因意圖姦淫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案,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
原審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法定期
間內補提理由書,雖該上訴人對於相姦部分之刑事上訴敘有不服之理由,
然前述之附帶民事訴訟,係請求交人,屬於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而發生
,自不得認為已敘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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