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 |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
轄第三審之法院,是凡未經第二審判決之案,即不得向第三審上訴自無疑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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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
要旨:
刑事案件不待被告陳述得逕行判決者,應以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出
庭者為限,若被告於審判日期,因病聲請展限,即不得謂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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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
要旨:
原審認定上訴人殺死某氏,非由於精神病之作用,係以某醫院所出鑑定書
為根據,但查鑑定書中並未經負責之鑑定人簽名蓋章,又未命鑑定人具結
,原審根據此項鑑定書而為判決,實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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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
要旨:
殺人案件屬於地方管轄,既經兼有初級及地方管轄之甲縣公署為第一審判
決後,自應由高等法院受理上訴,雖從前該省制度得以地方審判廳為第二
審,但此項制度現既不能適用,則前甲縣地方審判廳所為第二審判決即不
得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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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 |
要旨:
沒收部分依覆判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應於更正判決內重行宣告,原判
決僅於理由欄內為應予核准之釋明,而主文漏未列載,亦嫌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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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
要旨:
本案除原審判決書、檢察官答辯書外,兩審審判筆錄,並無隻字附卷,究
竟兩審審判是否適當,因無筆錄可稽,均屬無從證明,本院殊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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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 |
要旨:
第一審判決事實欄內關於某甲傷人一點,並無隻字道及,而傷害與損壞部
分,又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原審於某乙呈訴不服,經由檢察官上訴後
,以某甲傷害部分,未經第一審判決,未便越級審判,將其上訴駁回,於
法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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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 |
要旨:
覆判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覆判審提審之案其處刑重於初判時,被告人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規定,至該條所稱處
刑,兼指主刑及從刑而言,本案原審判處刑期,雖與初審判決相等,但其
褫奪公權部分,則較初判為重,上訴人提起上訴,應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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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 |
要旨:
刑事案件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應以當事人為限,此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規定,
而所謂當事人,則同法第三條亦有明文,本案上訴人某甲訴被告傷害某乙
致死一案,既經前河南控訴法院第二審判決,該上訴人縱有不服,亦不得
以原告訴人之資格獨立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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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
要旨:
辯護人為被告人利益起見,固得代行上訴,但以不與被告人明示意思相反
為必要之條件,本件被告某甲,於第二審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詞聲明捨
棄上訴權,記明筆錄,辯護人乃為代行上訴,顯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本
件上訴自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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