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偽造收據,原意在於行使,則行使此項偽據時,其低度之偽造行為,自應 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祇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之罪,不能再論以偽造 罪,而從一重處斷。
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 名義人業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 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
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方法,行使偽造文書為詐取財產上不法利 益之方法,但偽造文書志在行使,其偽造行為當然為行使行為所吸收,其 間並無方法結果之關係。原審以偽造與行使發生牽連問題,而對於詐取財 產上不法之利益,是否未遂,原審亦未明白認定,均有未當。
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所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之 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虛構,始負偽造之責 任。
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提出偽造借約狀向法院追償,已達行使偽造文書之程度,惟行使偽 造文書,意在以詐術使人交付所有物,雖其行使偽造文書為詐欺罪之方法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應從一重處斷,原審竟置詐欺罪於不論,顯係違法。
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偽造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 所掌公文書為構成要件,如僅係辦理不當,而其所登載之事項並非不實時 ,雖應負行政上責任,尚難遽論以該條之罪。本案上訴人為縣教育局長, 前據小學校長呈請辭職,業經指令慰留,嗣又根據該項辭呈,令准辭職, 其辦理之手續,固有未合,惟教育局長對於所屬各小學校長,原有任免之 權,上訴人於慰留該校長辭職之後,認為應行更換,並不正式罷免,竟以 指令核准辭職,僅屬於行政處分之不當問題,該校長既確有提出辭呈之事 實,上訴人據以辦發指令,究非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虛偽之登載,揆以上 述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構成要件,顯有未符,自不負刑事上之罪責。
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甲,息借被上訴人乙夫婦銀洋五百兩,久未歸還,經被上訴人屢次 追索,上訴人乃偽造被上訴人之收清字據一紙,謂該款業已清償,藉圖抵 賴,上訴人之偽造文書,雖係犯罪,惟其應行返還被上訴人之本息,既非 因犯罪結果所生之損害問題,顯與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不合。
4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號仿單,係用以說明其商品之特質,故就其性質言,除商號關係外,並 為商人所製文書之一種,上訴人將偽造之仿單給與買主,以外貨冒充某紗 廠之出品,顯於偽造商號外,更有行使偽造文書以損害他人之行為,應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 。
4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偽造文書罪,係指偽造他人之文書而言,若自己之文 書,雖登載不實,祇屬虛妄行為,不能構成偽造文書之罪,觀刑法第二百 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自已所掌之公文書,或提出之 證書之特別規定,自可明瞭。
5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偽造及行使偽造文書欲以詐術使公務員判令代為賠償,然其對於公 務員並無強暴脅迫情形,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要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