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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租金按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 算者,雖所約定之租金係隨基地申報地價之昇降而調整,惟契約成立後, 如基地周邊環境、工商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 益等項,已有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租金依原約定基地申報地價之固 定比率計算顯失公平者,出租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 定,訴請法院調整其租金。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固仍 得為使用收益,但如影響於抵押權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故土地所 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並將該建築物出租於 第三人,致影響於抵押權者,抵押權人自得聲請法院除去該建築物之租賃 權,依無租賃狀態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固以讓與租賃物之所有人為出租人為其 要件,然第三人如得所有人同意而為出租時,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 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 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謂原訂租約無效,係指承租人違反 前項所定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限制時,原訂租約無待於另為終止表示,當 然向後失其效力,租賃關係因而歸於消滅而言。非謂租賃關係自始不存在 。故出租人應有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此觀諸同條項後段:『得由出租人收 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之規定自明。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房屋所有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基地有租賃關係,如當事人間無相反之特約 ,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一部分供與他人使用,是為所有人對於地上房屋 使用收益權之行使,此與單純之基地轉租有別,尚難構成終止基地租約之 原因。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房租津貼為受僱人或受任人報酬之一部,其獲准配住房屋者,亦同,故獲 准配住房屋者,當然不得再支領房租津貼,自不得以不支領之房租津貼, 認係受配住房屋之對價,而謂與僱用人或委任人間發生租賃關係。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依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 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固 得依該公證書執行之,若約定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合意延展租賃期間,則 該公證書原定給付之執行力,即因而歸於消滅。於延展期間屆滿後,自不 得再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 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如出租人非租賃物 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者,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固得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規定,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惟調整租金之訴,祇能增減租金之數額,不 得將原約定之租金種類變更。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租約終止後,出租人除得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租賃物外,倘 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時,並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依無權占有之法律 關係,請求返還租賃物。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執行法院認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與第三人訂立之租約,致影響於抵押 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除去其租賃關係,依無租賃狀態逕行強制執行。執 行法院所為此種除去租賃關係之處分,性質上係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當 事人或第三人如有不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 異議,不得逕行對之提起抗告。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回復為標 的,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固應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若承租 人對於出租人之租賃物交付請求權,則以該物一時的占有使用為標的,以 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以租賃權之價額為準,租賃權之價額 ,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三條定之。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出租人收回重新建築,係以充分利用土地為目 的,故祇須租賃物在客觀上有重建之必要者,出租人即得依該款規定終止 租約。至出租人收回房屋係由自己重新建築,抑或與他人合建,甚至供由 他人重建,均非所問。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如無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情事 ,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租賃物,否則 ,即應負給付遲延責任。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租賃契約主體之變更,屬於更改或契約承擔之性質,非得契約原當事人之 同意不得為之。
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上訴人請求確認其與被上訴人間就第一審判決附表所載機器租賃關係不存 在,查該項機器,業經上訴人之債權人大○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查封 拍賣而無人應買,由執行法院作價交該債權人承受,並將價金予以分配完 畢。被上訴人能否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對受讓人主張其租賃權,已與上 訴人無關,兩造間爭執之法律關係已成過去,上訴人自無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
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購買之權。係指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房屋所有人對於土地 並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之情形而言。
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定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之原則,應以所有權移轉業 已生效為其要件。不動產所有權依法律行為移轉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原審既認定系爭房屋未為保存登記,縱令屬於郭某所有,於出租後贈與 被上訴人,無從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難認被上訴人已取得系爭房屋之 所有權,應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按轉租係轉租人與次承租人成立新租賃關係,與租賃權之讓與不同。轉租 人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然存在,惟次承租人與原出租人並無直接租賃 關係之可言。本件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屋出租與共同被告王某等人,租賃期 限固已屆滿,但王某等既將之轉租,被上訴人不得依出租人之地位,對次 承租人之上訴人請求返還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