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或雖經判決而 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
1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無子立嗣,苟係有權立嗣者所擇立,雖屬違法亦非當然無效,非經有告爭 權人提起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得有確定判決,不得否認其立嗣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