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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事不再理為訴訟法上之大原則,故凡就一事件,於同一當事人間已有確 定判決者,不得依通常程序更行告爭。
1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曾經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更行起訴,即係欠缺訴訟要件,應認 其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若第一審法院逕為本案判決,上訴法院自應依 法糾正。
1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 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 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
1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以發見可受利益裁判之書狀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者 ,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1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審判牽涉他項訴訟,而應以該項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根據者,固得於該項訴訟終結前,命中止訴訟程序,但他項訴訟苟已 判決確定,則他項訴訟早已終結,即或當事人對於他項之確定判決已有再 審之聲請,亦不足為中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1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確定後,敗訴人如不遵判履行,勝訴人祇應於確定判決之範圍內聲請 強制執行,若不在判決範圍以內,兩造發生爭執之事項乃屬另一事件,除 於審判外或審判上另求解決方法外,若勝訴人亦以之聲請執行,是無執行 名義可資依據,不能認為合法。
1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在第三審認為不合程式而為駁斥上告之決定,其效力既與確定判決 相同,則其依再審之訴以為聲明不服之方法,自亦不能不予准許。 (二)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其依民事訴訟律第六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至 第十一款理由 (即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 款) 聲明不服者,按之同律第六百零三條後段 (即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六十三條後段) 規定,雖應專屬第二審法院管轄,惟查其立法理 由係因第三審判決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第三審法院 無論駁斥上訴或自為判決,而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均屬存在,故 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以求搖動確定判決之事實,自應仍由第二審法 院審判。若係關於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之事實,則並非第二審法院 所能裁判,自應依同律第六百零三條前段 (即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 十三條前段) 規定之原則,仍由原為判決之第三審法院管轄。
1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所謂當事人之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者,乃以該行 為已受有刑事上宣告有罪之確定判決,或其刑事訴訟之不能開始與 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否則不得據為再審理由。 (二) 所謂當事人代理不合法者,乃指訴訟代理人無代理權等而言。
1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執行名義為確定判決時,應以該判決之內容為根據。
1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承審員捏造判決書及送達證書訴請再審,若無宣告有罪之確定判決,或 刑事訴訟之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以外之事由者,自與再審條件 不合。
1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再審之訴,必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當事人為限,案外第三人不受該判 決之拘束,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1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係指該條所稱之確定判決之本案訴訟 有此情形者而言,若在再審訴訟中之代理人,縱令未經合法代理,既於本 案確定判決之基礎無關,不能據以搖動該確定之判決,當然不能解釋為亦 應包括在內。
1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塋地為公同共有性質,非遇有必要情形經派下各房全體同意,或有確定判 決後,不准分析、讓與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1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已經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不得再行起訴。
1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必其成立在原確定判決之前,未經審核捨棄,而又可 受利益之裁判者,乃為合於再審條件。
1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確定判決後所寫立之書狀,不能認為可受利益裁判之書狀,即不足動搖確 定判決之效力。
1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確定判決,對於當事人及訴訟拘束後為當事人之承繼人,俱有效力。
1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時,應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二) 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同時或依次,向總債務人請求其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故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雖已有命其為 全部給付之確定判決,而在其未為清償以前,仍得對於他之連帶債 務人,訴請清償其全部。
1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扶養費之數額,應依扶養義務人之財力,及扶養權利人需要程度定之,故 扶養費雖經確定判決定有數額,而於該判決之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 ,若因社會經濟狀況之變更,致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費用增加者,扶 養權利人自得請求增加。
1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執行法院若對於確定判決延不執行,當事人可逕向該管監督長官請予督促 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