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
要旨:
原確定判決係由原審法院以前附設之地方庭為之,本件再審之訴,應以繼
受該地方庭管轄權之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上訴人遽向原審法院提起再
審之訴,實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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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要旨:
被上訴人在前訴訟程序提起第三審上訴,係因未繳納審判費,亦未表明上
訴理由,經第三審法院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則被上訴人對於第二審
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有理由,亦僅得廢棄不當之原確定判決
,與第三審法院駁回上訴之裁定無涉,乃原法院竟將此項裁定併予廢棄,
從而判令上訴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於法殊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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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要旨:
甲以乙不履行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令乙加倍返還定金,受敗訴之確定判
決後,復以伊曾與乙成立和解,約明由乙返還定金,不料乙又事後食言等
情,訴求判令乙履行和解契約,返還定金,其前後訴訟之法律關係既不同
一,自不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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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要旨:
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
明,如其欲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所否認,則其聲請自屬
不能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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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所為駁回原告
之訴之確定判決,並未就訴訟標的為裁判,自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
條第一項之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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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要旨:
命債務人為給付之確定判決,就給付請求權之存在有既判力,依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不得對於債權人更行提起確認該
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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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要旨: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雖與他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但連帶債務人中
之一人所受之確定判決,除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其判決非基於
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外,對於他債務人不
生效力。故債權人對於繼承人未得有確定判決或其他之執行名義時,不得
依其與他繼承人間之確定判決,就該繼承人所有或與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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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要旨:
確定判決以程序上理由駁回原告之訴,並未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予以
裁判者,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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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要旨:
抵押權之設定,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非經登記不得
對抗第三人,縱令設定抵押權之當事人間,曾有確認抵押權存在之確定判
決,亦不得以之對抗抵押權設定人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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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要旨:
以命商號履行債務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固得就號東財產為強制執行
,惟執行標的物之所有人否認為號東,而依確定判決之意旨其人是否號東
亦欠明瞭者,自非另有確認其為號東之確定判決,不得對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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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要旨: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其
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此推定之子女,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
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
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
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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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要旨: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雖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
非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項所謂當事人,其與他造當事人間之關
係,自非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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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要旨:
債權人因債務人對於判決確定後成立之和解契約延不履行,聲請按照確定
判決執行時,執行法院自應准予執行,即使債務人主張其和解為消滅或妨
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亦祇能依法提起異議之訴,要不得謂其和解有阻止
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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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要旨: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在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確
定判決如就同一債務命數債務人連帶履行者,債權人得專對債務人中之一
人,聲請為全部給付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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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要旨:
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其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據,故未經確定
判決判明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逕為何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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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要旨:
已經確定判決確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雖不得於裁判上再行爭執,但因在
事實上仍有爭執,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之,自屬和解契約,不得謂無民法
第七百三十七條所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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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要旨:
消極確認之訴,經確定判決,認法律關係成立予以駁回時,就該法律關係
之成立即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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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要旨:
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者,其移轉行為對於債
權人固不生效力,若其移轉行為係在查封之前,則雖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之後,亦惟其行為為雙方通謀所為之虛偽意思表示,或有其他之無效原
因始為無效。其僅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有害於債權人之行為者,在
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仍不失其效力,不得僅以
其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之行為,即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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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要旨:
(一) 債權人本於確定判決,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受金錢之支付者,該確
定判決如未經其後之確定判決予以廢棄,縱令判決之內容不當,亦
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二) 被上訴人於民國十九年對於上訴人請求償還借款之訴訟,係以被上
訴人借款償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上訴人主張此項借款已於民國十
五年償還被上訴人,不應再執行確定判決取得上訴人之金錢等情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將其因執行所得之金錢返還上訴人
,係以上訴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前後兩訴之訴訟標
的並不相同,原判決認為同一訴訟標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將上訴人之訴駁回,其法律上之見解,殊有未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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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要旨:
確定判決,除有法定情形得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外,當事人不得更以該確
定判決之當否為爭執,若無上述法定情形,憑空指摘原確定判決事實錯誤
或審理疏漏,不問以何程式聲明不服,均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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