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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確定判決係由原審法院以前附設之地方庭為之,本件再審之訴,應以繼 受該地方庭管轄權之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上訴人遽向原審法院提起再 審之訴,實非合法。
8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在前訴訟程序提起第三審上訴,係因未繳納審判費,亦未表明上 訴理由,經第三審法院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則被上訴人對於第二審 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有理由,亦僅得廢棄不當之原確定判決 ,與第三審法院駁回上訴之裁定無涉,乃原法院竟將此項裁定併予廢棄, 從而判令上訴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於法殊有未合。
8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甲以乙不履行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令乙加倍返還定金,受敗訴之確定判 決後,復以伊曾與乙成立和解,約明由乙返還定金,不料乙又事後食言等 情,訴求判令乙履行和解契約,返還定金,其前後訴訟之法律關係既不同 一,自不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列。
8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 明,如其欲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所否認,則其聲請自屬 不能准許。
8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所為駁回原告 之訴之確定判決,並未就訴訟標的為裁判,自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 條第一項之既判力。
8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命債務人為給付之確定判決,就給付請求權之存在有既判力,依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不得對於債權人更行提起確認該 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
8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雖與他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但連帶債務人中 之一人所受之確定判決,除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其判決非基於 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外,對於他債務人不 生效力。故債權人對於繼承人未得有確定判決或其他之執行名義時,不得 依其與他繼承人間之確定判決,就該繼承人所有或與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
8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確定判決以程序上理由駁回原告之訴,並未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予以 裁判者,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既判力。
8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押權之設定,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非經登記不得 對抗第三人,縱令設定抵押權之當事人間,曾有確認抵押權存在之確定判 決,亦不得以之對抗抵押權設定人之債權人。
9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命商號履行債務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固得就號東財產為強制執行 ,惟執行標的物之所有人否認為號東,而依確定判決之意旨其人是否號東 亦欠明瞭者,自非另有確認其為號東之確定判決,不得對之執行。
9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其 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此推定之子女,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 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 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 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9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雖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 非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項所謂當事人,其與他造當事人間之關 係,自非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能及。
9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因債務人對於判決確定後成立之和解契約延不履行,聲請按照確定 判決執行時,執行法院自應准予執行,即使債務人主張其和解為消滅或妨 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亦祇能依法提起異議之訴,要不得謂其和解有阻止 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9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在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確 定判決如就同一債務命數債務人連帶履行者,債權人得專對債務人中之一 人,聲請為全部給付之執行。
9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其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據,故未經確定 判決判明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逕為何種處分。
9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已經確定判決確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雖不得於裁判上再行爭執,但因在 事實上仍有爭執,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之,自屬和解契約,不得謂無民法 第七百三十七條所定之效力。
9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消極確認之訴,經確定判決,認法律關係成立予以駁回時,就該法律關係 之成立即有既判力。
9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者,其移轉行為對於債 權人固不生效力,若其移轉行為係在查封之前,則雖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之後,亦惟其行為為雙方通謀所為之虛偽意思表示,或有其他之無效原 因始為無效。其僅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有害於債權人之行為者,在 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仍不失其效力,不得僅以 其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之行為,即認為無效。
9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債權人本於確定判決,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受金錢之支付者,該確 定判決如未經其後之確定判決予以廢棄,縱令判決之內容不當,亦 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二) 被上訴人於民國十九年對於上訴人請求償還借款之訴訟,係以被上 訴人借款償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上訴人主張此項借款已於民國十 五年償還被上訴人,不應再執行確定判決取得上訴人之金錢等情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將其因執行所得之金錢返還上訴人 ,係以上訴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前後兩訴之訴訟標 的並不相同,原判決認為同一訴訟標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將上訴人之訴駁回,其法律上之見解,殊有未 當。
10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確定判決,除有法定情形得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外,當事人不得更以該確 定判決之當否為爭執,若無上述法定情形,憑空指摘原確定判決事實錯誤 或審理疏漏,不問以何程式聲明不服,均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