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
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
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因債務遲延所發生之賠償損害請求權,與同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發生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有別,因之基於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所發生之
賠償請求權,無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短期時效之適用,其請求
權在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消滅時效完成前,仍得行使之,應為法律上當
然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