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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民事訴訟制度原為保護私法上權利而設,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否支 薪,並非私權關係,關於此項爭執,應向上級行政官署提起訴願,不得依 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