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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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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日期新→舊
裁判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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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79 年台抗字第 2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 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 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 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 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
偽造文書
、證人偽證、 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