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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其中第六款(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 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 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 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 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 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19 日
解釋文:
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 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 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 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 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抵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