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
解釋文: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
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二條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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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解釋文:
船舶發生海難,輪船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並不因頒發開航通知書,
而當然負刑法上業務過失責任。但因其過失催促開航,致釀成災害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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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解釋文: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
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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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解釋文:
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
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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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解釋文:
法律施行日期條例第一條所謂依限應到達各主管官署之日,係指依法
律施行到達日期表所列之日期而言。凡明定自公布日施行之法律,除依法
另有規定外,仍應自該表所列之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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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解釋文:
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
得為之。行政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
或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四條第六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
則不能逕據以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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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解釋文:
典押當業既係受主管官署管理並公開營業,其收受典押物除有明知為
贓物而故為收受之情事外,應受法律之保護。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
之規定,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害關係,與民法第九百
五十條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自不發生與同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牴觸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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