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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0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1 年 09 月 29 日
解釋文:
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