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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 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 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 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其中第六款(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 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 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 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 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 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8 月 20 日
解釋文:
實任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除轉調外應受保障, 並經本院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有案。惟此項保障係適用於能執行職務之檢察 官,其因病請假逾一定期間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者,在未經依據此項保障 精神另定辦法前,自得依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條暫令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