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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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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前條列冊層報行政院核定前,應先辦妥下
列事項:
一、完成產權登記,並領得房地所有權狀。但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確有困
難者,得免辦理登記。
二、登記標示、座落地號、面積與實地不符時,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
,辦理更正。
三、有他項權利登記時,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四、土地位於
都市計畫
公共保留地、既成道路或須分段處理者,應向地政
機關申辦分割、分筆登記。
五、有占用或違建之情形時,應先行處理。
各機關學校依前項各款辦理有困難時,得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協助之。
各機關學校辦妥第一項所列事項後,應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
本、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謄本、
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資料
,函送住福會轉請國有財產局實地勘查提供意見後,層報行政院核定。
第 6 條
眷舍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原管理機關負責收回騰空,點交國有財產
局辦理標售:
一、基地位於
都市計畫
住宅區或商業區者。
二、原配住人因死亡而無遺眷續住、調職、轉任、辭職、解僱或解聘 (含
不續僱、不續聘) 、撤職或免職者。
三、原配住人或其配偶曾接受政府輔購住宅或貸款者。
四、眷舍房地位置不佳、地形不整或其他原因現狀標售三次仍未標脫者。
五、經核定現狀標售而現住人不願具結辦理現狀標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