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推動環境教育,特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本法第八條第六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支出: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