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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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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推動
環境教育
,特依
環境教育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
環境教育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本法第八條第六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國家
環境教育
綱領及國家
環境教育
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支出: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
環境教育
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
環境教育
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
環境教育
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
環境教育
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
環境教育
設施或場所辦理
環境教育
活動。
(七)補助
環境教育
機構辦理
環境教育
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
環境教育
計畫。
(九)訓練
環境教育
人員。
(十)其他與
環境教育
推展相關事項。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
環境教育
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