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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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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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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申請書.PDF
附表一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申請書.DOC
附表二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申請書.PDF
附表二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申請書.DOC
附表三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合格證明.PDF
附表三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合格證明.DOC
附表四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合格證明.PDF
附表四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合格證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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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之規定。
第 3 條
事業單位對於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申請檢查時,得不受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所定型式檢查、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等規定之限制。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一)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組配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營建用升降機之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四、人字臂起重桿或吊籠之設置固定方式。
五、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所定格式。
第 9 條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項目,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所定竣工檢查或使用檢查項目。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二)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結果。
三、必要之非破壞試驗結果。
四、安全閥構造圖及必要吹洩量計算書。
五、設備設置場所及其周圍狀況圖。
六、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所定格式。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檢查機構對於檢查合格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檢查號碼,以資識別,並填具檢查結果報告表及核發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三、附表四),其有效期限為一年。但檢查機構得依檢查結果,予以縮短之。
前項檢查結果報告表,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所定格式。
第 19 條
事業單位至遲應於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之規定,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