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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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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災害
勞工
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7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
勞工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
二、訓練設施及儀器設備完善,且師資人力健全。
三、計畫主持人具有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或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務經驗五年以上。
第 8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
勞工
安全衛生宣導之單位,其計畫主持人應具有安全衛生宣導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