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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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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
性別平等
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1-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
性別平等
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4-4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
工作會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審定,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有不服,不經訴願程序,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