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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附檔:
附表一:環境資料表.PDF
附表一:環境資料表.DOC
附表二: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表.PDF
附表二: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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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村生態區之劃定,以維護環境敏感地區與
保育
農村自然生態環境為原則,且不得影響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續發展。
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態區:
一、現況為濕地、埤塘及環境
保育
之區域。
二、環境敏感地區。
三、其他依法應予禁止開發之區域。
第 26 條
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不在此限:
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
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
保育
目的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