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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應加強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防治教育及
宣導;各醫療機構應實施其防治訓練及演習。
自國外進口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由海關設置單一窗口,
受理其通關手續。捐贈各級政府機關、醫療機構供防疫使用之物資,得由
受贈之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直接提領之;其未指明贈與對象者,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提領之。
前項防疫物資,係指下列公告品項:
一、外科用口罩。
二、防疫用口罩。
三、防疫用防護衣。
四、隔離衣。
五、隔離帽。
六、隔離鞋。
七、隔離鞋套。
八、耳溫槍。
九、耳溫槍膠套。
十、溫度計。
十一、酒精棉片。
十二、其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品項。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之防疫工作,指定或徵用公、私立
療機構
時,被指定或徵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所需之醫事人員、醫療設
施及物資,若有不足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協助支援,使之完備。
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立醫療機構為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攬具醫事或公共衛生專業知能人員;其所
需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支應。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 (事) 機構,
除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外,並得對其員工提供必要
之協助。
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前二項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 (事) 機構之認定、紓困、補償、補貼
措施及基準,與補貼稅費之種類、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人民至醫療機構就診時,醫療機構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
遊史及其他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事項,病人本人或其家屬,應
據實陳述,不得故意隱匿。
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未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
關之指示,而有傳染於第三人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得逕行強制處分外,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除第四項規定外,違反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
二、醫療機構未遵行各級衛生機關之指示,實施防疫措施。
違反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七條之徵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違反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或第八條規定所為測量體溫或戴口罩等之防疫
措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