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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血漿製劑之原料、規格、標準品、試劑、材料及動物性原料、試劑及成分的管制:
一、血漿原料應檢附原廠及原產國要求的血漿原料規格。
二、原料之活性:應敘述以製造廠對照標準品(標準批次或試驗批次)測定產品效價/生物活性之生物學試驗,包括所使用之方法與標準品,及該試驗之變異性以及可接受之範圍。
三、對照標準品/血清組:
(一)對照標準品:如使用國際對照標準品,須檢附該標準品之規格與分析成績書。若無對照標準品,可自行建立廠內一級對照標準品。但須檢附該對照標準品之製備標準作業程序、特性、規格、分析成績書及安定性數據。
(二)廠內工作標準品:廠內工作標準品須檢附其製備、特性、規格、試驗及結果。亦應檢附該廠內工作標準品以前述對照標準品所校正之數據。
四、試劑及材料之管制
(一)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血漿製劑製造之特殊試藥和材料,如緩衝液、血清、抗生素、單株抗體與保藏劑之測試方法與其相關規格。對於購買之原料應有供應商之分析證明及自家檢定結果。
(二)某些情況下(如使用單株抗體於製造時)應詳述其製備過程及特性。若人類組織被用於吸收或吸附作用,則應敘述捐贈者之合適性。
五、動物性原料、試劑及成分的管制:
(一)若於製造過程中有使用由動物來源取得之原料時,需證明其不含外來物質,如牛海綿狀腦病變(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 物質,與其他動物病毒。
(二)若有使用由動物來源取得之原料於製造過程中,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1.動物來源及使用緣由
2.免疫方法
3.廠內飼養(in-house)動物之管制
(1)外來物質之篩選與檢疫步驟
(2)獸醫監督
(3)採血過程
4.製造用動物之飼養場所及其環境條件
血漿製劑產品之規格與分析方法等技術性資料:
一、組成:應詳述血漿製劑最終成品之組成。
二、製造與包裝:應詳述血漿製劑最終成品之製造日期、有效期限、標仿單及包裝資料。
三、檢驗規格及檢驗方法:應具備該製劑之鑑別、安定性與製造一致性等分析方法與測試結果
(一)應檢附批次紀錄放行試驗之規格及分析方法,有效期限之制定及管制規格,以確保其鑑別、純度、強度或效價及批次間之一致性。若為非公定書之檢驗方法,應予確效以證實其合適性。
(二)應具備批次放行計畫書,須包含該產品具代表性批次之規格範圍。規格可包含(但不侷限)生物化學純度、安全性、外觀、pH值、含濕度、賦形劑、內毒素與無菌性等。
(三)應敘述產品包裝中所附之材料,例如稀釋液或注射針筒。
(四)應充分詳述試驗方法與合格標準,包含抽樣計畫及分析方法之準確度與精密度。
(五)物理化學試驗:依實際需要選擇下列或其他適當項目分析之:
1.效價試驗
2.色層分析
3.電泳,如:硫酸十二酯鈉聚丙烯醯胺膠體電泳(SDS-PAGE)
4.免疫墨點分析(Immunoblot Analysis)
5.流式細胞儀分析(Flow Cytometer Analysis)
6.酵素結合免疫分析(ELISA)
(六)不純物:應具備不純物包括蛋白質是否變異(如斷裂、聚集、去胺與氧化)與其他不純物或殘留物(如製程中試劑及細胞培養成分)之分析資料。應鑑識可能存在之其他活性血漿成分,並訂定各種不純物規格。
(七)賦形劑:對於人類或動物來源之非活性成分,應具備分析成績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其不含外來污染物者。
(八)容器與封蓋:應有製程中所用之容器與封蓋對於原料及產品之合適性評估測試,如吸附、可滲出物、生物測試等。並應有儲存期限中容器及封蓋完整性之證明及供應商資訊。若容器或封蓋系統已獲許可,應具備許可證明供參。
四、檢驗成績書:
(一)應註明批號、檢驗日期、檢驗人員及負責人簽名
(二)應包括所有原料及成品之檢驗成績書
(三)應依規格逐項檢驗
(四)原料檢驗成績書應為所附成品批次使用之原料檢驗成績書
(五)檢驗結果為數值者應以數據表示,檢驗方法為比對標準品者可以「Pass」表示
五、方法確效:應具備方法確效與數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