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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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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者,或明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
意圖
販賣而陳列者,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