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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訂立僱傭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用人誤信而有損害之虞。
二、對於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其他共同工作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四、違反僱傭契約或船員工作守則,情節重大。
五、故意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或貨物。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雇用人或船長之指示上船。
雇用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以書面通知船員。
雇用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船舶喪失國籍。
二、訂定僱傭契約時,雇用人為虛偽意思表示,使船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三、船員因身心狀況違常,經醫師出具不適宜繼續工作之診斷書。
四、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對船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
五、工作環境對船員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改善而無效果。
六、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船員權益之虞。
七、雇用人不依契約給付薪津。
八、船上其他共同工作人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