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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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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檢定者,交通部鐵道局應取消其檢定資格;如已核發駕駛執照者,應撤銷其駕駛執照。
駕駛人員取得駕駛執照後,如有施用
毒品
情形,交通部鐵道局應廢止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