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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前條所稱專案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為辦理左列計畫所提供之融資:
一、提高競爭能力之經營計畫。
二、研究發展、防治污染、拓展市場計畫。
三、創新產品、提升品級計畫。
四、配合環境保護、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必須遷廠之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計畫。
中小企業因配合環境保護、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由政府舉辦之建設,而業務受到影響或有遷移必要者,主管機關應協助其透過金融機構辦理週轉貸款、遷移貸款;必要時,並應協助其取得遷廠用土地。
中小企業因左列原因之一,遷廠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於本條例施行前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徵收:
一、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使用規定者。
二、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之需要,而有改善之困難,主動申請遷廠,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者。
依前項規定遷建工廠後三年內,將其工廠用地轉讓於他人者,其遷廠前出售或移轉之原有工廠用地所減徵之土地增值稅部分,應依法補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