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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所稱廠商,指設有外銷水產品加工廠或低溫倉儲廠之商業、法人或團體。
廠商為所屬加工廠申請驗證前,應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並設食品安全管制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組),其成員至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為必要成員。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認可登錄證書者,得於該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繼續使用;評鑑單位並得依外銷食品及飼料廠場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辦理追查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