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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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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之遴用資格,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二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6 條
科技人員之職務等級比照各級教師,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一等技術師,比照教授。
二、二等技術師,比照副教授。
三、三等技術師,比照助理教授。
四、四等技術師,比照講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前已遴用之三等技術師、四等技術師,未取得該條例修正後之比照資格前,仍依本辦法原規定比照之等級晉敘。
第 10 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五等技術師者,於取得本辦法原規定四等技術師資格時,得予改任;未具四等技術師資格者,得以原任職務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
本辦法九十年八月二日修正施行後,公立大專校院不得再進用資訊科技人員;其於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本辦法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