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或主辦會計。
二、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
三、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股務。
四、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或為款券收付、保管。
五、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
七、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券管理法令之規定。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外,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證券商任何職務。但證券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證券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證券商之下列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辦,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
三、風險管理人員。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及負責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之人員,不得兼辦有價證券開戶、結算交割、款券收付、保管、融資融券、承銷、主辦會計、代辦股務等職務。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其業務人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人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自行查核、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其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期貨部門經理人且符合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第五項及前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期貨商以外之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
證券商之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之業務。
證券商業務人員之兼任與兼辦職務行為,證券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人員本職及兼任或兼辦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證券商業務之正常運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客戶及股東權益。
證券商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其他金融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證券商與其他金融機構屬公司法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或依本規則規定兼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範圍如下:
一、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法人及代表法人當選之自然人代表人。
三、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之自然人。
第一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之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一)該自然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
(二)該自然人與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該法人之董事長、其配偶及直系血親。
(二)該法人與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三)該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證券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但其所指派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或代表人,除經本會核准外,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
證券商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有第一項或前項利益衝突情事時,本會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證券商董事或監察人者,得於原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五項規定之限制。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業務。
證券商僱用經本會依本法規定命令解除職務未滿三年之人員,從事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以外業務者,應向證券交易所申報登記後,始得為之。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證券商負責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或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證券商業務人員有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或不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之資格條件者。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於前三項之登記,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之登記情形彙總轉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