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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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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7 條
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需徵用操作該物資或固定設施之人員者,準用
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10 條
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書應記載之事項、徵購、徵用之程序、計價與補償評定標準、給付方式、解除徵用及發還等作業,準用
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