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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需徵用操作該物資或固定設施之人員者,準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書應記載之事項、徵購、徵用之程序、計價與補償評定標準、給付方式、解除徵用及發還等作業,準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