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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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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4 條
主辦演習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需徵購、徵用人民財物時,應將財物之種類、品名、數量、規格等相關資料,移請徵購徵用審查機關審查後,擬訂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
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實施。
前項徵購、徵用計畫,經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主辦演習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二十日前,簽發徵購、徵用書,發交當地執行機關辦理徵購、徵用,並副知有關協調機關。
第 7 條
主辦演習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財物,需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時,應依
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