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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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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合法連續居留及合法居留,指持用
外僑居留證
之居住期間。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本法施行前居留期間,得合併計算。
第 39 條
依本法規定發給之臺灣地區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其效期不得超過原證所餘效期:
一、居留或移民業務註冊申請書。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