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法院處理之少年事件,於裁判後均應將裁判書正本分送原移送之警察機關;非警察機關移送者,應分送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