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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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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
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
。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連選得連任
一次。
第 19 條
儲蓄互助社設監事會,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
監事三人至七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