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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公證人聲請為通曉各該外文核定時,應具聲請書並檢附各該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司法院核定前得為查證;審查合格時,應分別發給載明下列事項之通曉外文核定證明,造冊刊登於司法院公報:
一、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二、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民間公證人者,其遴任證書字號。
三、核定之外文;如係英文,應註明等級。
四、得辦理之外文公證事務範圍。

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聲請所屬法院許可:
一、聲請書。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
三、助理人身分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譯本;境外發給者,應經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前項第二款聘僱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之民間公證人姓名、所屬法院及事務所所址。
二、助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
三、工作內容。
四、聘僱期間。